天津招标咨询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活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理资格
此前提条件首先要求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因为代理机构作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产生和存在都经过了法律程序。是法人的,必须具备设立的必要条件和程序。这种法定主体资格一般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这一前提还要求机构从事相关的机构活动,必须经过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认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条件、代理范围、代理级别等作出明确规定。机构的代理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范围。从事工程天津招标咨询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天津招标咨询代理资格。
(二)代理具有被委托人的授权
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被代理人授权期限届满,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效,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如果代理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行为人承担。此项授权应通过天津招标咨询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方式予以明确。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包括招标人和天津招标咨询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报酬、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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